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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地产转让需注意的事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5 ℃

  导读:本文介绍房地产转让注意事项,主要有在建项目转让、附属物的转让、风险转移以及告知义务等需要注意的内容。

  2003 年12 月1 日起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在北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办法》与此前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最高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对照,各有侧重。因此,律师在为北京市范围内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综合考虑以上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全面审查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及每一环节的法律后果,以保证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下面,笔者将就《办法》中涉及的一些事项,提出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在建项目转让条件

  《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条件与其它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相同,即:

  (1)已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2)完成了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

  应注意的是,通常意义上理解,以上规定应是针对的转让方,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6月9日《关于土地转让方未按规定完成土地的开发投资即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只要“转让方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或者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补办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也就是说,“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可以理解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前后投资达到25%以上”,在此情况下,只要履行了一定手续,转让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转让方投资尚未达到25%,而要转让项目的情况,因此,最高院以上这一司法解释,对我们判断某一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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