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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2 ℃

办理机构: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处)。办理地址:联系地址:崂山西路201号邮政编码:200120办理时间:30日内办理时限:30日内申办手续:1. 申请书(原件);
2. 当事人身份证件或单位合法资格证明(“三资"企业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 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4. 购房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5. 由市或区、县房地产测绘部门认定的《房屋勘丈表》及房屋平面图二份(原件);
6. 由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用地面积表》及地籍图二份(原件);
7. 契税完税证(备查联)及契税完税贴花(原件,纳税后提交);
8. 其他有关文件(如1999年12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华侨、港、澳、台胞及外籍华人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资格认定书;空置商品住宅需提交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商品房注册登记证等)。
其中:
*内销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经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外销商品房(一手)转让过户登记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经市公证处公证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出售合同》(原件),或经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上海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房屋交接书(原件);
*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在办理登记备案时,除需提交上述1-8项资料(第5、6项除外)外,还需提交:
1. 已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其权益转让书(原件,外销商品房应经市公证处公证);
2.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预售转让的书面证明(预售商品房总价款未付清时提交)。办理程序:登记业务流程:房地产登记办理流程:案例受理 登记初审 登记复审 领导审批 缮证/核证 发件 归档 案例 办理结束收费标准及依据:1. 交易手续费
(1) 内销商品房
由买卖双方各按成交价的0.08%缴纳,但按比例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件缴纳。
其中:
*19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一般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04%缴纳;购买高标准内销空置商品住宅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25%缴纳。
*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的,免缴交易手续费。
*1996年8月1日前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1%缴纳;1996年8月1日至1999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高标准内销商品房的,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
(2) 外销商品房
由买受方按成交价的0.5%缴纳(96年8月1日前签订合同或付清房款的,按成交价的1%缴纳;98年11月1日后个人购买空置商品住宅的,按成交价的0.25%缴纳)。
2. 登记费:
(1) 个人产权 1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
(2) 其他产权 200元/件 由买受方缴纳
3. 合同印花税: 由买受方按成交价0.03%缴纳(出让方由税务部门征收)。
4. 权证印花税: 5元/本 由买受方缴纳
5. 契税: 由财政局征收
6. 空置商品住宅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预、出售的商品住房。
收费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价房(1997)第150号 沪财综(1997)第038号《关于调整房地产登记、勘丈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办理依据:办理登记依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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