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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过户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
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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