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受多种合同关系约束,存在多个房地产权利人: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买卖关系,
二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相关的第三方保证人、出
质人、抵押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担保关系。
所以,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除了遵从一般房屋转让的条件,还要考虑贷款合同关
系的特殊性。
贷款担保方式对所购房屋转让的约束
1.抵押房屋的转让
采取所购房屋抵押担保方式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对卖房
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权,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卖房人不能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而贷款
未还清前,银行无法同意卖房人办理解押手续,这样,房屋买卖双方和贷款银行就陷入
一个交易死循环。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1)卖方可以用其它担保方式做替代担保,暂时解押,待房屋过户,房屋出售所得价
款偿还银行贷款后,解除借款合同。例如,借款人可以先用存单质押暂时取代抵押房屋
作为未还贷款的担保,并变更《贷款合同》以便办理解押手续,待房屋过户后,用收回
的房款提前还清贷款。
(2)买卖双方通过二手房中介机构进行交易,如果中介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了二手房
合作协议,通常可由中介机构提供房屋转让期间的贷款担保,并能过中介机构办理二手
房转让的资金结算。这也有利于房屋受让人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
2.第三方保证、质押、其它房屋抵押对房屋转让的影响
借款人采用第三方保证、质押、其它房屋抵押的,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也应先征得
贷款银行书面同意,并与银行、购房人协商好购房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结算方式,避免
因未经银行同意转让贷款所购房屋,或转让房屋所得价款未及时偿还银行贷款而被银行
罚息甚至收取违约金。同时,如果《保证合同》、《质押合同》中有关条款对所购房屋
的约定,决定是否要将贷款所购房屋转让行为事先通知第三方担保人,以避免纠纷。
3.无论何种情况,房屋转让前,都应及时办理各类合同的变更手续,房屋转让后,
应及时办理贷款提前还款和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借款合同》和相关担保合同的终止手
续。
4.目前北京市房屋转让基本上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大的房屋交易市场往往与银行有
二手房贷款合作关系,因此,房屋转让人通过大的交易市场转让房屋容易与银行沟通信
息,简化手续。
贷款所购房屋转让时,购房人能否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回答是肯定的。对购房人而言,
这种贷款与商业银行办理的二手房贷款程序基本一样,主要不同点是:
(一)由于转让的房屋是贷款所购,因此贷款银行要求转让双方的购房资金都通过
贷款银行结算,由于受让方也申请银行贷款,因此,转让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受让方
得到贷款都要在同一天进行,银行会在双方资金的结算时间、方式上做特殊安排,房屋
转让双方都应该按照事先协商好的时间、方式办理借款、还款手续,这样才能保证交易
正常进行;
(二)对于转让期房的,由于开发商要为受让方提供期房阶段第三方保证,因此房
屋转让双方要与贷款银行和开发商协调好贷款发放、偿还时间,并将开发商退给期房转
让方的资金、期房受让方支付给开发商的房款、开发商为期房转让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
金额以及银行给期房受让方的贷款金额计算清楚,避免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