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项目禁止转让的规定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招标投标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签约方式。招标人、中标人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签订了合同。中标人就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将合同转包给他人。
所谓转包,是指中标人将其承包的中标项目倒手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实际上成为该
中标人项目的新的承包人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转包行为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行为,中标项目转包后,中标人对合同的履行不再承担责任。而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概括转让须经对方同意,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时,不得转让。除《招标投标法》禁止转包外,《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建筑法》也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违者依照《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转包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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