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公证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公民或法人从房地产经营单位购得房产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转售给他人的,必须依法与受让方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向市房地产权管理处申请房产权变更登记。当事人可以采用公证机关参与拟定的标准转让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协商拟写。当事人自行拟写的房产转让公证合同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年龄、地址,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件号码;
《房地产证》编号;
房产的座落位置(片区、幢、楼、单元)、面积;
房产单位售价、总售价;
房价款的交付方法(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
房产交付日期;
房产用途;
违约责任、负责事由;
合同生效条件(应规定经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