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资料
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转让方为自然人,委托书需公证:
1)在香港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2)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须经上海市公证员协会核对,并出具确认当事人持有的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副本核对一致的证明。
3)在境外的中国公民、华侨、外籍华人、外国人提供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原件);
合同当事人中一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
1)外国人;
2)华侨,包括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者;
3)港澳台地区居民;
4)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5、房地产权证(原件);
6、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二、因共有人发生增减,引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 共有人发生增减的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原件)。
三、按份共有人之间发生份额转让,引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房地产按份共有份额转让合同(原件);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引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原件)。
如不能提供房地产权证的,应有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五、因企业兼并、合并,引起房地产权属转移的登记的,除需提交上述1-6项资料外,还需提交:
7、企业兼并、合并的批准及证明文件(原件)、企业章程(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