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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配偶之间的房地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登记?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2 ℃

  因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配偶双方:

  (一)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增加配偶另一方为共有人;

  (二)登记为配偶一方所有的房地产变更为配偶另一方所有;

  (三)登记为配偶双方共有的房地产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四)婚姻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地籍图(原件二份);

  (六)房屋平面图(原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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