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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房产不能转让 交易前查明房产档案是关键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0 ℃

  由于房产交易量逐年增多,在房产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也比往年增加不少。记者从市房管部门了解到,在房屋交易中,有七类房产不可转让,所以最好先查清房产档案再交易。

  杨先生购买了潍城区向阳路东某小区的商品房后,又把房子卖给了在同一小区做生意的王某,双方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时,工作人员却表示该房不能办理交易,为什么有房产证还不能办理房产转移呢?原来,杨先生房产为集体土地性质,即“小产权房”,按规定不可转让。据了解,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有七类房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39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房管局部门提醒广大购房者,在购买房产时应先到房产交易部门查询房产档案,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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