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一套房屋往往只有一个人的名字,换句话说,从产权证上看“房主”只有一个人,那么在司法实践中,被登记在产权证上的人往往都要主张该房屋为其自己所有,而法院在处理该房屋问题上也是采取谁是“房主”房子就是谁的原则。
因此说,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主”在析产诉讼中当然占有优势。在农村地区就更明显。宅基地的使用证上往往只登记为一家之主,如父亲的名字,爷爷的名字,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在一个近三分的宅院中除了老房子之外,又可能新建了数间新房子,如厢房等,由于这些新建的房子都是建在老宅院中,因此从表面上看都是在父亲,爷爷名下的宅院中所建,给人的第一判断当然是属于父亲或爷爷的,对于其他人来说则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根据以上所述,本人建议那些四世同堂的人们,如果真的在被人名下的房屋上或宅院中增加了房产,那么就一定要留下相关的证据否则在将来的析产中您就会处于劣势地位。
在此本人可以举一小例:某夫妻自结婚就在婆婆名下的宅院中的一座房屋中居住,婚姻持续了15年,在这15年中,儿媳妇将自己的全部心血都扑在了这个大家庭中,宅院中原有房屋四间,15年后房屋增加了30间,此时儿媳妇与丈夫离婚,由于小夫妻始终住在婆婆名下的宅院中的一间房屋中,新建的数十间房屋均不在小两口的名下(这些房几乎都是违章建筑),结果在离婚析产时,婆婆说这些房都是她自己所建,儿子当然站在自己的母亲一方,随后也跟着证明婆婆说的对,结果,儿媳妇最后,只能泪洒法庭,15年的心血白白的浪费了,数十间的房屋拱手相送。
那么,如何分割离婚房产呢?
房屋析产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如双方未通过法院离婚,则2003年10月1日以后协议离婚的双方到场确认离婚协议及提供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离婚协议书还需提交公证书;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协议离婚需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4)房改房提供原购房契约复印件(核对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如果证中没有图的可不提供,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姓名;
(6)私有平房还需提供测绘部门提供的测绘图、表两份。其中一份在受理窗口提交,另一份在领取新房产时在制证窗口提交,由工作人员直接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上。
(7)分割(析产)协议(原件,共有房屋分为单独所有);或者书面申请(原件,登记为一处的房屋分为二处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