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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案例解析】

  李师傅向王大姐借款70万元,以李师傅朋友老杨在城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不过,抵押合同签订后,王大姐只收下了老杨给的房产证,却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

  前段时间,借款到期,李师傅不知所踪,王大姐就找到了老杨。老杨却以房子未办理抵押登记为由,认为抵押无效,也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两人对簿公堂,法官审理后认为,抵押合同成立,但是就这套房子的抵押权而言,其实并未生效,最终认定老杨只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也就是说,王大姐对这套房子并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老杨想办法卖了这套房子或者还有其他巨额债务,王大姐的债权很可能难以得到保障,风险不小。虽然王大姐最终还是拿到了这笔钱,但事后想想,她还是有点儿害怕。

  借款70万元,以一套房子作为抵押

  李师傅是个生意人,两年前,他因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朋友找到了王大姐,想向王大姐借钱缓解下手头的资金压力。王大姐手头有闲钱,了解了下,李师傅家底殷实,为人也不错,于是决定把钱借给他。双方商量后,约定由王大姐借款70万元给李师傅,收取一定的利息。为了给自己的这笔借款上个“保险”,王大姐要求李师傅找个人担保。李师傅和老杨是多年的好友,就请老杨帮个忙。老杨很爽快,说自己名下有套房子,提出用这套房子做抵押。李师傅很感激,王大姐也很开心,很快,抵押合同就签好了。老杨还向王大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写明如果李师傅无力全额偿还借款,愿意以房子的市场价值为限,来偿还李师傅无力偿还的部分。

  王大姐拿到了老杨的房产证,不过她并不知道不动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这件事,就压根没想到要去办理,这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不小的隐患。

  抵押合同不作数?双方对簿公堂

  一段时间后,欠款到期了,李师傅却没了踪影。王大姐急了,找到了老杨,要求老杨替李师傅归还这70万元借款。可老杨的说法却让她心凉了一截,老杨说,他问过别人,房产抵押需要办理抵押登记,但他只给了王大姐房产证,没有办理过抵押登记,因此这个抵押合同不作数,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王大姐很无奈,只好把李师傅和老杨都告上了法庭。法庭上,老杨把对王大姐的说法讲给了法官听。

  法官审理后给出的意见让王大姐稍稍松了一口气,法官说,虽然就这套房子的抵押权而言,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并没有生效,但是老杨已经承诺在李师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愿意偿还剩余借款,因此,王大姐虽然不对这套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老杨还是得对这笔债务承担一般担保责任。

  法官当庭调解后,老杨答应替李师傅偿还70万元债务。担惊受怕了好一段时间后,王大姐心里悬着的一块石头总算落地。

  【法官点睛】:

  不动产抵押,要办理抵押登记

  近年来,民间以房产抵押借款,只拿房产证却不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事情屡屡发生,产生纠纷后起诉到法院的也不少。

  跟此案相似,虽然法官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是成立的,但房产的抵押权并不生效。这样一来便有不小的风险。  首先是房产变卖的风险,因为房产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户主如果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债权人不得对抗善意的买房人。

  其次,抵押权不生效,如果户主有多笔债务,该债权人就不得对这套房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也可能是债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对于房产、建筑用地使用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利的抵押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相关的数额予以明确,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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