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男子为了诈骗钱财,以他人财产为自己财产“抵押借钱”,再以还不起借款为由将“抵押物”出售给借款人,竟然使借款人连连中招。该男子共诈骗40余万元现金。2015年1月15日,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中元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被告人刘中元为了赌博向黎某借高利贷6万元,后被输光。至9月5日,其欠黎某本息合计13万余元。在黎的催要下,刘中元谎称其叔刘某在固始县武庙集乡开发的一处房屋是自己的,将该房屋以刘杰的名义转让给被害人黎某和另一购房人(除去借款),骗取现金32万元。
2013年11月28日,被告人刘中元谎称刘某的两间门面房是自己的并用作抵押,向被害人方某骗取现金6万元。2014年3月16日,方某夫妇到刘中元在武庙集乡的家中催要借款,见刘中元正在卖房,误以为刘中元在卖自己开发的房子(其实是刘中元帮助刘某卖房)。刘中元称:“你要卖房,得交现金。”于是,双方当即签订一套房屋的购买协议(除去借款)。后方某给刘中元汇款5万元,被刘中元骗取。
2014年3月2日,被告人刘中元谎称从租车公司租赁的汽车是自己的,向被害人程某骗取现金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中元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被告人刘中元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