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宁波市抵押贷款条例》规定: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并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另据市建设委员会(2002)488号文件规定,下列以房地产抵押作担保的债务行为,亦可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一)自然人之间借款的;
(二)自然人(单位内部职工)向本单位借款的;
(三)企业之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货款担保、承包经营的;
(四)企业与金融单位之间发生押汇、承兑、保函、融资租赁等金融中间业务的;
(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操作之规定的其他债务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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