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期权是一种债权,在一些地方性的立法中,这种期权己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也可以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是以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权属登记。在物权法的拟议中,将预告登记列为登记的种类是较为一致的意见,在立法以后,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期权将具有物权的效力。
我国原来是实行广义抵押权的国家,按《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即抵押物除了不动产以外,还可以是动产或某些权利。《担保法》公布以后,已将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称为质押。敝保渤规定了一些可以质押的权利,对房屋期权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可以抵押的财产中列入了“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房屋期权抵押究竟属于权利质押还是抵押,按现行的法律,尚值得商榷:但作为合法的债的担保,则是毫无疑义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房屋期权抵押规定为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这种抵押显然不是通常所称的房地产抵押,否则就毋须另作规定。按这一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待房屋竣工以后,再由当享人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这种“记载”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属登记,因此也无法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在实际工作中,房屋期权的抵押十分普遍,且关系到许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建设部在立法时,既考虑了此一因素,又要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因而采取了这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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