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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以后,登记机关是否也可以认定抵押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7 ℃


关于抵押权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我国法律尚无除斥期间的直接规定。

德国等国的立法规定:抵押权经过一定的时间,经公示催告程序以后,可宣布为无效。抵押权作为物权,并不因主债权的消灭时效完成而消灭。但由于抵押权人并不占有抵押物,如使抵押权长期悬而未决,显然对抵押当事人各方均有损害。此外,抵押权的行使又不能没有期间的限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法院作出这一司法解释显然也是出于这一原因。梁彗星稿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规定了抵押权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虽然是以法院是否还予以保护的角度来解释,但实质内容与该建议稿的规定完全一致。

但在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前,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并不能依据该司法解释来认定抵押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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