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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自己的同一处房产重复设定多个抵押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咨询热线内容
1999年,我与妻子的大学同学于某合资开办了一家建材公司。开始时生意非常好,我还买了车和别墅。但从2005年起生意就开始不景气。为渡过难关,我以价值120万元的别墅作抵押向银行借款20万元。没想到此次生意又血本无归,只能四处借钱维持。生意上的一个朋友虽然愿意借给我100万元,但他坚持要我提供担保。这让我更加焦急,想来想去只有那套别墅。可是那套别墅已做过抵押,还进行过登记。
请问:我还能再用这套别墅作抵押吗? (咨询者:丁先生)

律师专线解答
丁先生,您所提的问题主要是房产是否可以进行重复抵押的问题,可以明确告诉您,您可以以这套已抵押的别墅作二次抵押。
我国《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据此,在我国允许一件财产设定多个抵押,只要重复抵押的总价值不超过抵押物的价值即可。
据您所述,您第一次将别墅设立抵押的金额为20万元,第二次欲设立的抵押金额为 100万元,两次合起来共120万元,并没有超过别墅现在的价值,所以可以作二次抵押。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同一财产是否可以重复抵押这一问题认识不清楚。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设立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担保法》明文规定下列财产不准设立抵押权:(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抵押的乡镇企业厂房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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