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小老板林某(化名)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传票,通知他前去就执行问题进行谈话。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的他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名下的住房竟然被上海某典当公司,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还染上了诉讼官司。林某诉称该抵押非本人意愿,起诉法院要求撤销该抵押。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典当公司在10日内协助林某办理撤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确认该典当公司与案外人朱某以林某的名义签订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未成立。
2005年7月1日、11日,“林某”签署《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朱某代为签订北京西路某号09室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经上海市公证处公证。现经鉴定《授权委托书》上“林某”签名字迹不是林某本人所写,典当公司认可《委托书》上“林某”签字与《授权委托书》上“林某”签字为同一人所写。
2005年7月19日,案外人朱某以林某的名义,与典当公司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约定,“林某”向典当公司借款(当金)90万元,月利率0.6%、综合费2.7%,期限为2005年7月19日至2005年8月19日止,抵押物为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当期届满5日后,若林某不续当,即被视为绝当,典当公司有权按约处分抵押物。合同还对其他条款作了约定,合同上林某未签名。当月20日,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典当公司。
2008年9月1日,林某起诉到法院称,自己是在2007年3月从本市黄浦法院执行法官处得知,朱某等人2005年7月19日以自己名义向典当公司借款90万元,期限为2005年7月19日至同年8月19日,并以林某位于北京西路某号09室房屋抵押担保,该合同经公证并有强制执行效力。但经核对才发现委托书、合同上“林某”签字非本人所为,双方并无任何经济往来。遂请求确认2005年7月19日的《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不成立,判令典当公司协助办理撤销北京西路某号09室的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
法庭上,典当公司辩称公司是依据公证授权委托书,才与林某签订借款合同,不存在撤销房屋抵押权的事实。
审理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授权委托书》上“林某”签名字迹不是林某所写。对此鉴定结论,林某和典当公司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林某并未签署《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委托案外人朱某代为签订北京西路某号09室房地产买卖合同及相关手续等。典当公司依据该《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与案外人朱某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应认定未成立。典当公司依据《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办理的抵押登记,缺乏依据应予以撤销,遂法院作出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