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将房产证作为抵押,从家住乌鲁木齐市解放东路的王某处借来5万元现金。然而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廖某用来抵押的房产证,虽然房子存在,但房产证上持有人却是别人的名字,也就是说,廖某是在利用假房产证行骗。
2007年6月6日,廖某以“急用钱”为由,向王某提出借款5万元的请求。由于王某和廖某认识时间并不长,对廖某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有些迟疑。为了顺利借款,廖某不仅答应在3日之内还款,而且表示愿意将自己的房产证作为抵押留给王某,并写下内容为“借王××50000元,现将本人在喀什东路的房屋作为抵押。如果2007年6月9日之前未能如期归还,便自愿将该房屋抵还借款,并自愿将该房屋过户给王××”的借条,这让放松了警惕的王某,将5万元现金借给了对方。
然而,还款期限过了很多天,廖某却仍然不来还钱,廖某的电话也打不通,非常着急的王某前往廖某在喀什东路的住所,也未能找到其人。
2007年6月底,王某在多次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向新市区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廖某留下的房产证上的房产进行冻结。
接案后,新市区人民法院法官立即前往乌市房产局进行相关调查。然而,调查结果令法官和王某大吃一惊,廖某的房产证上所说的房屋确实存在,但房产所有人却是别人,王某手里的房产证是假的。由于王某无法提供廖某的详细资料,且至今无法找到廖某本人,法院未能立案。
法官在此提醒市民,这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行骗手段,希望市民在涉及到房产证抵押借款时,能够对借款人提供的房产证进行仔细核实,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