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
(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
抵押合同的必备内容,是指抵押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该条款,抵押合同无从成立。《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1款规定:“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大多数学者据此认为,抵押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以及“抵押财产”两项为其必备内容,其他条款则均非必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