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它房地产。例如: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禁止抵押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