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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生效后再放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6 ℃

  近年来,以房产作抵押担保进行的民间个人借贷日趋活跃,但由于运作不规范,纠纷也很多。为此,南京市房管部门昨天向市民支招,抵押时要充分考虑债权实现的风险,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房产状况(如提供第二住房证明的最好办理公证),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待抵押登记生效后再发放贷款。

  南京市房管部门人士提醒,当事人借款以住房作为抵押的,应遵循《物权法》规定,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仅以口头约定或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付债权人抵押存在很大风险。

  倘是第三人以房产为债务人的借款作担保,除同样要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外,第三人也应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提供反担保,这样,才能督促债务人及时还款,保障自己的住房不至于因债务人的过错而被查封冻结,强制执行。

  此外,大部分民间借贷中的房屋抵押,均是以自己的住房提供担保,许多是唯一的住房。而根据2005年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有可能导致事前的约定甚至债权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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