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抵押权、典权等)
办事程序:
申请填表 → 受理登记 (交验书证) → 登记初审 → 登记复审 → 登记终审 → 缮证 (核证) → 交费发证 → 归档(制档)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书证材料: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
3·房地产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原件),(单位之间的债权担保、个人之间借贷、均应公证抵押合同、借
款合同);
4·房屋价格评估报告;
5·当事人身份证件,私房抵押需出具夫妻身份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出具同意书,未婚者需出具
经工作单位盖章的独身证明书。抵押人因故不能到场,需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6·共有房屋,需同时提交共有人书面同意证明;
乙承诺书(第三人担保,由担保方出具);
8·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股东会批准房产抵押的文件;
9·单位营业执照或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办结
收费依据及标准: 常价房[2002]24号 常财综[2002138号 常价房[2002]第110号
住 宅:每套80元收取;
非住宅:按不超过非住宅房产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说明:
1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套收取20元;
2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20元;
3补办及更换证书的,每本只收取工本费10元;
4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有证书的,只收取每本工本费10元;
无证书的,每平方米0·3元,最高不超过40叨元;对破产兼并企业及特困企业按每平方米0·15元收取,最高不超过2000元;
办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领证时需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件 (委托他人领证,同时交验领证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收件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