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48、50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的标的有以下两种类型:
(一)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所谓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又包括两个方面:
1、原始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它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依法建筑的房屋;二是依法没收的房屋;三是收为国有的无主房屋;四是合法添附的房屋。
2、继受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这里,所谓继受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换和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对通过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就是说,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未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二)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谓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包括这样三个方面:
1、在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于房屋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在以房屋所有权作抵押时,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就一并作为抵押,并且只能一并抵押。因为离开土地的房屋是不存在的,因而如果在以房屋所有权抵押时,不适当地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加以分离,那就必然会由于后者没有抵押而使房屋所有权的行使成为乌有。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即以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设定抵押权。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设定抵押权。但应注意的是,在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则应当从所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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