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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9 ℃

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
  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是指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发生灭失时,由房地产灭失所带来的赔偿请求权或者赔偿金等权利仍作为向抵押权人的担保,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的发生条件如下:
  1、抵押房地产灭失。抵押房地产的灭失有两种形式:物理上的灭失与法律上的灭失。物理上的灭失,是指房地产发生物理上的毁损,如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大水冲毁。法律上的灭失,如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抵押房地产的灭失,包括全部灭失与部分灭失,抵押房地产部分灭失,没有灭失部分的抵押权继续存在,对已经灭失的部分则发生物上代位之效力。
  2、因抵押房地产的灭失而使抵押人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抵押人因抵押房地产的灭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或赔偿金,是发生物上代位效力的前提条件。并非任何情况下发生的抵押房地产的灭失都会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例如抵押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过错行为而发生毁损灭失时,抵押权人只有权请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相应担保,而不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又如因不可抗力而使房地产发生毁损,也不发生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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