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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1 ℃

  北京某典当公司诉称,2008年4月14日,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房屋典当抵押合同》,约定:王某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月综合费用7020元,月利息为1560元,3个月综合费、利息合计为25 740元,王某赎当金额为264 680元;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王某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北京某典当公司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8年4月16日办理了当票手续。王某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又办理了三次续当手续,最后一次续当时间为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止。续当届满后,王某至今既不赎当又不续当,已经成为绝当。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典当金26万元、综合服务费7020元、利息2600元、违约金39 000元,合计308 620元(至2008年12月15日),或将抵押的房产交付北京某典当公司处置以偿还上述款项及支付处置抵押房产所需的一切费用。

  王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的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不同意北京某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本案所涉情况,王某并不知情,是王某之妻于某当时承诺所借款项在1个月即可归还,但是却一直没有归还。王某是签字了,但和北京某典当公司的手续不是王某办理的,而是于某把王某叫到北京某典当公司,王某当时是不愿意的,但因为手续都办好了,就差最后签字了,王某才签的字。

  于某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于某原为夫妻关系,二人于1984年12月21日结婚,2008年6月10日协议离婚。王某与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债权债务”一项规定: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

  王某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08年4月14日,北京某典当公司作为典当权人(甲方)与作为典当人(乙方)的王某签订典当借款合同,其中第一条规定:乙方用作典当的质押或抵押财产为拥有所有权并有权处置的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号楼(2)-4-8;第二条借款金额:甲乙双方对全部质押或抵押物进行评估,估现值为37万元,乙方实际借款金额为26万元;第三条:借款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0.6%;第四条:甲方支付乙方典当借款时预扣综合费用,在典当期内乙方可以提前赎当,提前赎当不返还预扣的综合费用,利息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第六条: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乙方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必须在合同到期五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续当,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当手续,办理续当手续时,乙方应付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否则到期不予续当;第七条:典当期满后,乙方没有在五日内赎当或办理续当手续,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有权处置乙方质押或抵押的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5楼2-4-8用于偿还典当借款本息和各种费用及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偿还甲方后剩余部分资产甲方应当退还乙方;第八条:绝当后,乙方与甲方协商赎当或续当时,逾期费用按日5‰计算,利率按原规定执行等。

  前述借款由王某以其享有所有权的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为此王某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北京某典当公司于2008 年4月14日签订房屋抵押典当合同,该合同第二条规定:甲方因资金周转需要,自愿将座落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栋2单元4层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平私移字第428XX号,建筑面积:90.12平方米)自有房产壹处作为抵押物典当给乙方;第三条:甲乙双方对该房屋的估价为37万元;第四条:该房屋典当金额为26万元;第五条:月典当综合费为7020元,于发典当金时预扣,月利息为1560元,于赎当或续当时归还,3个月综合费、利息合计25 740元;第六条:甲方赎当金额为264 680元;第七条: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14日起至7月13日止;第八条: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第九条: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第十二条:在甲方既不按期交付综合服务费,又不按期偿还典当金额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处理该房产,甲方自愿放弃诉讼和抗辩权,按双方约定乙方有权直接处分该房产,并以缩短偿还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第十五条:甲方应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如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则须共有人签字同意将该房产抵押典当,因抵押房产存在权属共有争议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要求支付当金及利息总额万分之五/日的违约金等。当日,王某以及其妻于某为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权属科出具承诺书,主要内容:我夫妻双方一致同意以坐落于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15号②-4-8(产权证号:平私移字第428XX号) 房产向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26万元;如在抵押期间发生法律纠纷,我夫妻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等。北京某典当公司依法取得而由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京房平私移字第42833号他字第11732号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人为北京某典当公司,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房屋所有权证号:京房权证平私移字第428XX号,房屋座落:平谷区平谷镇金海小区X号楼,权利种类:抵押登记,权利价值26万元等。

  2008年4月16日,北京某典当公司按3%的费率扣除了21 060元综合费后,向王某支付了238 940元当金,并为王某出具当票,该当票上载明典当期限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7月15日止。上述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3次续当,每次续当,王某均支付前期利息和当期综合管理费用,其中包括:(1)2008年8月21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4月 16日至7月15日期间的利息39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14 040元;(2)2008年10月14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10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13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7020元,尚欠2008年7月16日起至9月15日止期间的利息1300元未付;(3)2008年11月12日续当,续当期限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11月15日止,并交纳了2008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期间的利息1300元以及当期综合管理费用 7020元。综上,王某共计向北京某典当公司支付综合管理费49 140元、利息6500元,而26万元典当金至今未予归还。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释明,王某要求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

  【法律判决】

  本院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典当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典当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王某将房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北京某典当公司并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后,有权取得当金,但王某亦应履行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义务。涉案债务发生在王某与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至于王某与于某离婚协议中有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于某偿还的内容,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北京某典当公司。

  典当期限届满后,王某三次续当,但最后一次续当期限届满后,王某在5日内既不赎当也不续当,本案当物即为绝当。在当户绝当时,北京某典当公司有权在处理绝当物品时实现上述债权。此外,北京某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抵押典当合同第八条规定:“逾期甲方既不赎当也不续当,综合费和利息仍按约定标准支付,并每日加收典当金额0.5%的逾期服务费(违约金),直至甲方自觉履行债务,或被执行完毕之日止”,为此王某应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欠综合费用和利息,北京某典当公司要求王某归还当金,并支付综合费用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要求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进行调整,于法有据,故本案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由本院酌定。此外,涉案抵押合同关系的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涉案抵押合同应认定有效。王某应当按照有关合同的约定及抵押登记的内容对其所担保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放弃抗辩和庭审质证的权利,但并不影响本院依据北京某典当公司和王某提供的证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二十六万元当金,并向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支付综合费用(综合费用的计算标准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点七计算,自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已付49 140元)、利息(自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零点六计算,已付6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支付违约金(计息时间自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王某、于某的债务范围内,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对北京市平谷区建设委员会出具的京房平私移字第428XX号他字第117XX号房屋他项权证所记载的被告王某抵押的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北京某典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九百三十元,由被告王某、于某负担(限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例评析】

  张跃学律师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在《房屋典当抵押合同》中第九条中约定“典当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甲方既不赎当,又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同意乙方对该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以此来抵偿典当金额本息和综合服务费,并自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承担过户手续的相关费用;”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绝当后甲方自愿放弃抵押的房产,变相将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属于无效条款。原告据此提出诉讼请求自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建议典当同仁对自己的业务合同应仔细审查。

  二、被告王玉合以并不知情,只是在合同上签字,但和海泰公司的手续不是王玉合办理的,为由抗辩 并向法院提交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三、被告对违约金的抗辩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约定过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典当同仁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对应予以考虑这一点。在提诉讼请求应予考虑,如果在合同中约定的过高,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不妨考虑放弃一些,讲究诉讼策略,不要提一些明显得不到支持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 姚惠娟 吴茹师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事实清楚,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本期案例是一例房屋典当案例。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玉合是否应该承担该笔典当债务。典当公司诉称,典当手续是其与王玉合办理的,王玉合应当承担该笔典当债务。王玉合口头答辩称,本案所涉情况,其并不知情,是其妻于春兰当时承诺所借款项在1个月即可归还,但是却一直没有归还。同时,王玉合还认为,他虽然签字了,但和典当公司的手续并不是他办理的,而是于春兰叫他到典当公司,他当时并不情愿,只是因为手续都办好了,就差最后签字了,他才签的字。另外,王玉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证书、离婚协议予以证明。王玉合的答辩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王玉合认为字是他签的,但和典当公司的手续并不是他办理的;二是王玉合还认为他和于春兰已于2008年6月10日协议离婚,并就“债权债务”作出如下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值得注意的是,王玉合的这两种答辩都不成立。

  首先,王玉合与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合法有效。

  既然王玉合承认字是他签的,那么其在签字时对所签文件的内容应该是知道的,而且当时没有人强制他签字,签字是王玉合同意所签文件内容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典当合同是王玉合与典当公司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结果,理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至于手续是不是王玉合办理的,并不影响该典当合同的效力。

  其次,该笔典当债务是王玉合与于春兰的夫妻共同债务。

  在典当合同签订时,王玉合与于春兰是夫妻,且都同意签订该典当合同,所以该笔典当债务是在王玉合与于春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虽然王玉合与于春兰已于2008年6月10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但该约定仅对夫妻二人有效,不能对抗典当公司。所以,尽管王玉合、于春兰二人现已离婚,但这并没有影响该笔典当债务的性质,该笔典当债务依然是王玉合、于春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归女方所有,债务由女方偿还。”的约定,仅是在王玉合清偿债务后,可以向于春兰追偿的依据。

  总之,只要典当公司和用户在签订典当合同时都做出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时,又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情形出现,那么该典当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另外,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二人对夫妻财产的任何约定,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不具有对抗该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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