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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转让合同效力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67 ℃

《担保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担保法》这一规定意在注重和发挥抵押物的利用价值,同时也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及受让人的权益。然而,如果因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设定抵押从而认定转让行为无效,是否真的能达到这样的立法目的,其实不然。在实践中,不少开发商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将自己尚在开发建设中的房地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得现金投入房地产开发,然后将已设定抵押的房产以优惠的付款条件售与他人,在转让过程中既不通知抵押权人也不告知受让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这类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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