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急需用钱,林某没有与妻子商量,即将近80平方米的房产以30万元抵押给了从事典当业的张某,但他无力赎回房产,眼看着张某就要将房子卖掉。最后,林先生的妻子在律师的协助下,终于保住了房子。
今年5月,林某因公司周转资金短缺,就将龙虎塘一处商品房抵押给了江阴从事典当业的张某,拿到30万元资金,并说一个月后赎回房产。哪知公司生意不好,眼看着赎回房产的时间已过,可林某拿不出钱来赎房子,张某告诉林某,看在朋友介绍的面上,再给林一个星期时间筹钱,到时仍不来赎回房子,他就将此房卖掉。一直将抵押房产瞒着妻子的林某,此时只得将事情告诉了妻子。林妻找到律师,律师调查后以林某抵押房产不是典当行为而是“借款”协议为由,找到张某要求进行协商。
可张某认为不是“借款协议”而是典当行为,不同意协商。林妻于是向江阴法院告了张某。在法庭上,林妻证实该套房子系她与林某婚后所购买,她享有房子的一半产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没有擅自处理该房产的权利。同时林妻表示,从林某与张所签协议也可看出,不是典当协议而是借条,协议表明林某愿意依据借条内容,偿还30万元借款,而不愿按典当行规,向典当公司支付高出银行贷款数倍的利率。
张某认为,典当约定以个人借款形式出现,当时主要是想避税,实际上他与林某之间发生的是典当行为,利息应该按典当利率,而不是银行贷款利率。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林某抵押的房产系婚后所购买,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况且林张之间所发生的典当行为也是以借款形式所订协议,法院认定林张之间的行为属于一般借款行为。经过法院调解,张某同意林某夫妻5个月内偿还30万借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还款所产生的所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