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支付全价房款已售房被抵押 开发商须加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6 ℃

  沈阳市民周女士购买了某花园一处房产,支付了全价房款,却遭遇开发商将房屋私自抵押。经交涉开发商未给予解押,周女士一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3月1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不但判了开发商退房款、支付利息,还判决开发商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周女士经济损失。

  新房变成开发商抵押房

  2006年4月21日,周女士购买了沈阳某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于洪区白山路35号楼一处建筑面积79.9平方米房屋,销售单价2580元。
在双方签订房屋预定书的同时,周女士交付购房款的30%即66140元。2007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周女士换房到隔壁,购房首付款仍有效。

  200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83700元,周女士交付购房余款122260元。签订合同后,开发商以该合同须进行备案为由将合同收回,双方再次签订房屋预定书。

  周女士后来了解到,开发商已将她购买的房屋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抵押,抵押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周女士与开发商几经交涉未果,2009年7月7日,她将开发商告到市法院。

  开发商辩称双方没合同

  周女士认为,开发商隐瞒该房屋抵押的事实,在抵押期满后仍不解除抵押,致使她无法取得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她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183700元及利息,并按一倍赔偿她183700元的经济损失。

  该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房屋预定书,没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适用于一倍赔偿的法律规定。如购房者选择退房,他们只同意退还购房款。

  周女士反驳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商把合同要了回去,说是为备案,她才同意签订房屋预定书的。

  法院认定预定书为合同

  法院认为,双方于2006年4月21日签订预定书时,加州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尚未建成,故该预定书属认购协议(预约合同)的性质。而在2008年8月15日双方又签订的预定书,因已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加州公司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也早已建成,属现房销售,且周女士已向开发商交付了购房款,故该认购预定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预定书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商须双倍返还购房款

  法院认为,由于该公司将销售给周女士的房屋已先行办理抵押,一直未解押,并在向周女士销售时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设置抵押的事实,据此,足以认定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该公司基于即使签订合同,也因房屋已设置抵押而不能办理合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考虑,才怠于签订。鉴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周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该公司加倍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现时沈阳市房产价格持续增长,按双方所约定的价格,在同类地区已购买不到相应的商品房,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周女士购房款1837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周女士已付购房款183700元的一倍即183700元。

  法官说法

  私自抵押最高可罚一倍

  市法院民二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从近几年的相关案件看,法院针对商品房这种特殊商品,判决双倍返还购房款的案件还不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可见,开发商私自抵押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惩罚。而是否能判到一倍赔偿,法官还要综合考虑购房人所购房房价上涨幅度等因素。

  沈阳市民周女士购买了某花园一处房产,支付了全价房款,却遭遇开发商将房屋私自抵押。经交涉开发商未给予解押,周女士一怒将开发商告上法庭。3月16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法院不但判了开发商退房款、支付利息,还判决开发商按房款的一倍赔偿周女士经济损失。

  新房变成开发商抵押房

  2006年4月21日,周女士购买了沈阳某花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于洪区白山路35号楼一处建筑面积79.9平方米房屋,销售单价2580元。
在双方签订房屋预定书的同时,周女士交付购房款的30%即66140元。2007年7月30日,经双方协商,周女士换房到隔壁,购房首付款仍有效。

  200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款183700元,周女士交付购房余款122260元。签订合同后,开发商以该合同须进行备案为由将合同收回,双方再次签订房屋预定书。

  周女士后来了解到,开发商已将她购买的房屋在沈阳市房产局办理抵押,抵押时间为2007年11月20日至2009年5月20日。周女士与开发商几经交涉未果,2009年7月7日,她将开发商告到市法院。

  开发商辩称双方没合同

  周女士认为,开发商隐瞒该房屋抵押的事实,在抵押期满后仍不解除抵押,致使她无法取得房屋,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她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183700元及利息,并按一倍赔偿她183700元的经济损失。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