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天前,普陀沈家门陈老伯被一位熟人以房产证为抵押借走了5万元钱。日前,陈老伯拿着这本房产证来到普陀区房管处查询其真伪,却被告知该房产证早已遭法院查封,所以就失去了抵押意义。
“因为是熟人,并且房产证是真的,所以借钱出去时就没有多加考虑了。”上当受骗的陈老伯后悔地说,想不到用房产证抵押借钱也有这么多麻烦。
与陈老伯一样,东港的王先生也有过类似的遭遇,不同的是,向其借款的产权证所有人在将房产证交到他手上后,暗地里却到房管处办理了房产证遗失登记手续,报失后3个月,原来那本房产证就作废了,这就意味着王先生手里的房产证失去了法律效果。
“如果王先生在收到他人抵押的房产证时,到我们这里办理他项权证的话就不会出现这种事了。”普陀区房管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很多出借方只凭借款方的产权证就把钱出借给对方,因为他们都认为只要握有房产证,借出的款项就有了保障,殊不知其中还有许多盲点。
比如房产证的真伪、查封冻结、其他抵押等情况,以及房屋所属土地性质等(如集体土地不能进行抵押登记)。此外,就像王先生碰到的那样,借款方出于逃避履行还款义务等原因,到房产管理部门作产权证遗失登记补办申请,进行恶意逃债,这有可能使出借方遭受经济损失。
为此,有关人士提醒广大市民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如出现抵押房产证借贷行为,出借方最好能先到房管处了解该房产的权利状况,然后以借贷公证办理他项权利登记,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及出借资金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