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采光权?
所谓采光权,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取得适度光源的权利,比日照范围更大,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现阶段一般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为准。
2、采光权是基本的人权,是基本的物权,具有排他的物权性。
太阳光在人们的生活中是必需的,为一般人生存所不可或缺,有句老话叫作万物生长靠太阳”,如有缺乏,个人之健康或生存势将受到威胁甚或遭到严重破坏。从这种意义上说采光权为基本人权之一种,是人类固有的自然权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具有完全排他性的物权和基本人权,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空气、水一样不需要任何人的恩赐。
但采光权又不同于抽象意义上的基本人权。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任何一个公民都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权,都不会放弃生存与发展的权利,但是采光权可以通过契约约定而放弃。从某种意义说采光权是物权。经由邻地照射而来的阳光,其采光利益仅在邻地未利用之前方能享有阳光,如果通过契约放弃了是完全可以的。放弃的代价可以双方约定,可以与采光权受到侵犯时的赔偿标准一样计算,甚至可以花费更高或者低廉的价格买的邻人放弃自己的采光权。放弃采光权是权利人的一种自由处分权,所以说,采光权是物权。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肯定了采光权是物权的一种,光线属于老百姓的私有财产。既然是老百姓的私有财产,采光权就不能被侵害。
3、关于采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3)《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4)《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4、与采光权有关的名词怎么理解?
(1)光照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2)楼间距
《全国主要城市不同日照标准的间距系数》序号25明确南京地区南北走向的楼间距应为南楼(高度较低的楼)高度的1.1.至1.8倍。例如南楼的高度为10米,则相邻南北楼之间的间距应为11米至18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