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她对可能出现的还款困难的风险估计不足。第二,在借款的时候,笃信了朋友信誓旦旦的还款承诺,没有在写借据的同时检验对方的房屋产权证,而是在几天后才拿到房屋产权证。借款的事实形成后,她才发现产权证很早前就被抵押给了银行,这样在苑女士和借款人之间的抵押是无效的,此时苑女士已经没有权利处置该套房产了。即使是法院执行庭,也无权把已经抵押给银行的这套房产作为可执行的条件。
李律师表示,苑女士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她单纯地认为只要房屋的产权证放在自己处就算是抵押完成了。其实不然,像房屋这种不动产的抵押是要经过有关房管部门备案登记才有效。否则,即使房屋之前不曾抵押给他人,可房屋所有者一旦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遗失补办的手续,到那时房屋所有者的房产又可以上市交易了,到时候损失的还是债权人。
据介绍,房屋抵押担保是有效防范借款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均规定,对以房地产为抵押物设定抵押的必须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则不能行使抵押权。李律师告诫说,在现实生活中,曾有很多因抵押没有登记,致使最终权利落空的案例。
法律链接《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以《担保法》第42条(2)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该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