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作者】王长秋/王力回【 文献号】1-805【原文出处】南都学坛:哲社版【原刊地名】南阳【原刊期号】199901【原刊页号】82~83【分类 号】D412【分类 名】民商法学 ...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作者】王长秋/王力回
【 文献号】1-805
【原文出处】南都学坛:哲社版
【原刊地名】南阳
【原刊期号】199901
【原刊页号】82~83
【分类 号】D412
【分类 名】民商法学
【复印期号】199905
【 标题 】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效力辨
【 作者 】王长秋/王力回
【作者简介】王长秋、王力回:郑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邮编:450000。
【 正文 】
对本案究竟如何处理存在两种相反观点,即抵押权优先说和留置权优先说。
抵押权优先说的理由大致如下:
其一,李龙用自己的汽车抵押贷款时和营业部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且到有关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因此汽车抵押合法有效。
其二,根据登记优先的原则,贷款抵押登记先于修理厂留置的发生,因此,抵押登记担保的债权应优先于因修理而形成的债权。
其三,如果认为留置权可以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将会使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以一些简易的修理阻碍抵押权的实现,导致许多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