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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介绍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40 ℃

房地产抵押法律知识介绍
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的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抵押财产
  可以抵押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抵押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债券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拍卖所得用于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余款,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且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到原房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五个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房地产抵押业务逐年增多,它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也在新的领域拓展了金融业务。但是在房地产抵押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如企业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把关不严;有关房地产抵押贷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执行不一;房地产多头管理,单位间沟通不够;企业破产、抵押房地产处置受阻;评估机构无序竞争,超值评估等等。这不仅给房地产主管部门造成管理上的混乱,而且给金融机构带来不同程度的贷款损失和风险。如何认识和防范、化解这些问题和风险、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一、用假证抵押,重复抵押,债权落空
  首先,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的假证,或利用拆迁应注销的房地产权证,到金融部门直接贷款,而尽量避开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他项权利抵押登记时进行的审查。其次,多头抵押。不法分子先进行房产抵押,然后又到另一家银行进行土地抵押登记,造成多头抵押。再者,重复抵押。即同一宗土地到两家银行抵押,过去往往根据评估报告总额来测算抵押面积的相应的抵押金额,只在抵押合同或他项权利证明书上标明,未在土地证或实地分割的抵押地块上作标记。结果容易出现重复抵押,当处置债权时,无法保证债权的实现。还有一种情况,不法分子先将房地产在一定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假借挂失,骗取新证,再到另一家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造成重复抵押。
  分析:这类问题,多发生在开展这项业务的初期阶段,原因是房地产多头管理,部门间沟通不够,有关抵押登记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滞后,造成金融机构执行一度混乱,无所适从,往往注意到房证而忽略了地证,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和房地产部门管理上的混乱。
  对策:金融机构对房地产贷款必须坚持两证齐全,坚持在两主管部门办理完他项权利证书时,方可签订贷款合同。另外,房地产主管部门与金融三家应经常沟通,有条件时,相关基础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或相互查询信息以便堵塞漏洞。对同一宗地多家贷款抵押时,金融机构要坚持在图上和实地标出抵押范围分割出相应资产的土地面积,然后根据评估报告折合抵押金额,从而保证土地分割抵押的准确性,债权实现的可靠性。
  二、企业破产,债权难以实现
  分析:相当部分企业,从金融机构贷款后,未能改善经营状况,由于包袱沉重,不能按时还贷。有的很快宣告破产,待破产处置资产时,出现了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贷款时,金融机构要求企业以房地产抵押,并办理了合法的房地产登记手续。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破产财产处置收入,要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其次要交纳国家的有关税费。这二项往往使企业所处置的财产收入尚不够偿付,哪有资金再偿付金融机构呢?所以,金融机构的优先受偿是空的。
  第二种情况,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应尽早要求企业处置房地产以抵偿债务。企业使用的土地,绝大多数是划拨性质的国有土地,处置到金融机构,必须经过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出让手续,因企业无力出钱办理出让手续,金融机构要想获取房地产,必须代企业出款交纳土地出让金,才能获得土地、房产。获取了房地产,金融机构既不易经营,也不好出手。面临的是政府收回参与市场招、拍、挂,最后能收到的补偿往往抵不上企业贷款数额。
  第三种情况是个别企业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处置还要经过补办征为国有性质土地,这道手续补办难度比第二种情况更为复杂,涉及集体补偿等审批。
  第四种情况,金融机构抵押贷款受偿获得的出让性质的国有土地,可以通过土地主管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以实现贷款的偿付。防止抵押的土地资产实现前后,容易产生的违法占地和隐形交易的问题。
  对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企业经营、财务状况以及预期收益能力,以及抵押物土地的性质,规范用途趋向,其他产权状况,要进行全面审查,对属国家限制发展的企业、濒临倒闭的企业更要慎重处置。经审查可给予贷款的,要求企业以合法的房地产抵押担保,包括集体性质的土地,由该集体所有人出具同意用该宗地抵偿债务,征地费是否冲抵的赔付处置证明等;并办理好相关的合法登记。房地产主管机构也应主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特别对金融机构前几年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的地方予以理解、支持,协调相关部门补办完善抵押登记手续,以便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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