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地产的价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因此抵押房地产遭受侵害,导致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降低,致使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完全获得清偿。因此,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以一定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二)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设定与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额相当的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抵押权人在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抵押权受侵害时,还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侵害人赔偿损失,其取得的赔偿金仍应作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