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最近我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定购了一套商品房,签订了预售合同,支付了20%的预付款,但不久开发公司又将这套商品房抵押给银行进行贷款。请问,这种抵押有效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权利?
答:如果抵押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一般是有效的。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您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您可以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开发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