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星期,我的一位好友来向我借款,金额高达数十万元。为了消除我的疑虑,他主动提出以他名下的一处价值百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一年后如不能偿还,便以该房产清偿债务。我也很想帮他,但不知房地产抵押具体应如何操作,才能既不损害我的利益,又能帮助我的好友?
答: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在不转移实际占有的前提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承担的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通过依法对抵押房产进行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置方式取得价款从而优先受偿。因此,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是由主债权的效力衍生的,一旦主债权无效或消灭,抵押权亦随之无效或消灭。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期限届满时顺利受偿及优先受偿,以避免减少主债权不能依约受偿的风险。
房地产抵押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对此,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均有明确规定,即"房地产抵押,应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可见,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必要的生效要件。
因此,当事人仅就抵押房产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不导致抵押权的产生。首先,从法理上讲,房地产抵押合同仅是当事人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之时,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实际设立抵押权予以抵押登记,才是物权行为;其次,国家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也不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也在于通过房地产抵押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抵押,实际上是一种物的担保。因此,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审查是抵押有效与否和能否获得登记的关键。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1、设立抵押时权属有争议(即权利主体不确定)的房地产;2 、列入文物保护的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3、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4、用于科教、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5、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因此,我们建议您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考察该房产是否确属您的好友名下,该房产是否属国家允许抵押的范围,在此前提之下,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自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从而使得房地产抵押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保证在主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时,依法实现抵押权,有效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