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张先生因不满邻居私搭乱建,影响自家的采光和通风,起诉要求邻居排除妨碍。近日,经通州法院调解,邻居表示会主动将挡光的建筑拆除。
张先生是位盲人,膝下无儿无女,长期依靠兄弟照顾。他和马先生均住在通州区某小区的一层,两个单元楼门中间有1.5米的间隔,属于公共空地。
马先生在此地建设一石棉瓦棚房,致使张先生家的厨房窗户被遮挡,影响采光和通风。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被马先生拒绝,张先生无奈之下告上法庭,要求马先生拆除石棉瓦棚房。
开庭时,张先生称自己作为盲人也有采光权,马先生则对张先生的起诉不认可。法官为此勘察现场,证实石棉瓦棚房位于公共过道处,最低处2.5米,最高处3.1米,张先生家厨房的窗户完全被遮挡。
法官向马先生释明法律,称采光权包括接近光的权利、享受光的权利、引入光线的权利等。盲人虽然看不见阳光,但很明显也具有接近光的权利以及享受光的权利。
马先生听后表示理解与认可,最终答应自行拆除石棉瓦棚房,后张先生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