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采光权的规定过于笼统,存在诸多法律空白,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困难,亦使得受害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很难适应现实生活中错综复杂的采光权纠纷案,出现判决混乱的尴尬局面。本文分析了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采光权应作为独立的人身权,并试图量化采光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旨在完善采光权侵害的补偿机制。
[关键词] 采光权 损害赔偿 侵权 救济
随着《物权法》的出台,采光权愈来愈得到人们的关注,这不仅说明了人们居住水平的逐步提高,也说明了人们日益重视生存权利,期待着采光权能更好地被重视和保护。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获取日照而要求邻人限制其房屋或其他工作物的距离或高度的权利。[1]一般认为,采光权派生于所有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在国外,许多学者甚至认为采光权不是一种财产权,[2]而应属于人格权,它不仅与生命、健康相关,还包括生活的安适、宁静。近年来,因采光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对采光权侵权如何补偿这一司法难题的法律思考。
一、采光权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未作具体规定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采光权侵害及补偿的规定太过笼统,相关法律法规对采光权的保护并无具体规定。《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国务院《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建设部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住宅设计应重视室内外环境,满足住宅对采光、日照、隔声以及热工、卫生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居住的舒适度。”此外,最高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曾规定: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上述规定,只是明确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采光权,邻人亦享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遮挡权,并以此确定受害方的采光权是否被侵害,但对于采光权的保护和补偿却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细则。
(二)司法实践对采光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不一
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对统一的执法尺度和补偿适用标准,各地法院处理采光权侵害赔偿案件的标准不一。1994年《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处理”中第十三条规定: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违法建设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两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据悉,目前北京市对采光权的补偿还在使用这一标准。2004年10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采光权纠纷作出审判时,认为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这类赔偿标准的明确规定,按照每平方米110元作为赔偿标准。这样,受害方64.73平方米的住宅,仅获得了7120.3元遮光补偿。2004年,天津一位住户起诉主张自己的采光权,在通过鉴定认定住户的日照时间因为高层建筑的遮挡确实减少的情况下,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判令被告——高层建筑物的开发商按照居室面积一次性补偿住户2800余元,赔偿标准是按每平方米120元计算。不过,这里得到补偿的只是被遮挡的20平方米的居室面积,而不是整套住宅。
还有的法院对采光权侵权的赔偿判定,是按照受害方因住房阳光被遮后,多用的电灯电费来确定赔偿数额。2004年11月,湖北省荆州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采光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湖北省监利县一幢新建的7层综合楼影响了10户居民的通风、采光等权益,要求侵害人采取折价赔偿办法,即从2003年4月1日起至其停止侵权时止,侵害方赔偿10户居民每天每户电费1.12元。也有的法院以原房屋的置换价值减去遮光后的建筑物置换价值,来作为赔偿受害方的采光损失数额。[3]
显见,从目前的司法实践和现有法律法规来看,采光权的损害赔偿数额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各地判决标准不一,大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二是数额确实太少,难以体现采光权价值,被侵害主体的利益得不到真正的满足。
二、 对采光权主体的认定及其享有的权利
(一)采光权侵权案件的原告主体及其享有的权利
采光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包括被侵权房屋的所有权人、被侵权公产房屋的承租人、被侵权房屋出售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尚未取得产权证的购房人。采光权侵权案件原告提起诉讼的前提应当是其所有或承租居住的房屋被新建筑物遮挡,导致采光受阻,或不能采光。此外,只有原有采光权利正在或即将受到侵害的,方可成为原告。如果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已经存在其他建筑物遮挡其房屋采光的,购房人不得以其房屋被其他建筑物遮挡为由提起侵害采光权诉讼。相邻的建筑物之间,特别是建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利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对于私自搭建临时建筑,导致他人采光权损害的,应当认定是侵权。
采光权根据物权的效力,受害主体可以享有物上请求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妨害预防,此种权利保障方法亦可称为财产法则。财产法则指除非事先获得权利人同意,否则法律禁止他方当事人侵害这个权利。换言之,权利人之相对人得通过与权利人的磋商谈判,设定彼此主观上能接受的对价而侵害这个权利,或是去改变原有的权利归属状况。[4] 财产法则相对应的是补偿法则,指即使未得到权利人的事先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权利人之财产权,但必须依法作适当的赔偿。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两种法则,实际上代表著两种不同的法律保障方式与立法选择:在侵权行为的情形,前者意味着恢复原状,后者意味着金钱赔偿;在契约法领域,前者意味着强制执行”,后者意味着金钱损害赔偿”;前者意味着物上请求权”,后者意味着偿金请求权”。引入财产法则与补偿法则的概念之后,用于分析通过诉讼途径的解决办法就变得非常简洁。法院或者适用财产法则要求侵权的一方恢复原状,还邻人的采光权,或者适用补偿法则,予以合理的采光权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