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权诉讼矛头直指规划局
8月14日,省城又一起小区居民因为讨要采光权”状告规划部门的案件在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而就在20多天前,我省首起小区居民因为采光权”状告规划局的案件已经在这个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居民胜诉。
李某晓等52户居民住在省城百花小区的21、22、23号楼,大部分是通过购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建设总公司的商品房而入住的。这些居民称,2001年下半年,开发商在这三幢居民楼东面紧贴其东墙建起一座南北向公建楼,严重影响了居民楼的采光、通风、消防、安全等相邻权。这些居民于是状告开发商,要求拆除该建筑。
而案件的审理结果却令这些居民大吃一惊:虽然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中认定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等”,但法院又以这座公建楼经过规划部门审批为由,进一步认定居民状告开发商讨要采光权”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据此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此,这些居民又如梦初醒般转而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济南市高新区管委会规划局。他们认为,被告规划局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颁发的公建楼规划文件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居民的合法居住权和相邻权,是无效的规划,因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在法庭上,被告济南市高新区规划局辩称,根据济南市市委、市政府文件的规定,高新区规划局为房产商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正常业务工作范围,原告称被告根本无权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任何根据。
被告同时还称,规划局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严格按照《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的,在程序上无任何瑕疵。此外,被告还对鉴定机构所做的公建楼影响了三幢居民楼的采光、通风的鉴定提出异议,认为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鉴定依据和鉴定结论都存在严重问题。
采光权”就是相邻权
采光权”是相邻权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不仅规定了居民的采光权”,也同时给采光权”受到侵犯时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侵犯,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