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房屋抵押人的权利义务
房屋抵押人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须承担义务。
房屋抵押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1)房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有权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种收益。
(2)房屋抵押人对抵押房屋享有处分权,但若想转让抵押房屋,须事先征得房屋抵押权人同意。
(3)可以对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须保证数个房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总额不大于抵押房屋的价值。
(4)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房屋抵押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义务,即妥善保养,维护抵押房屋。
房屋抵押人承担如下义务:
由于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侵害行为,致使抵押房屋的价值减少时,房屋抵押人应恢复抵押房屋的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如果抵押的房屋毁损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充抵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归责于抵押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抵押人可以以赔偿请求权向房屋抵押权人提供担保,也可将赔偿请求权让与给抵押权人而获免责。
此外,房屋抵押人还负有通知的义务,在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屋进行追索或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保障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关键词:房屋抵押人,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