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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证抵押与房产抵押不是一回事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0 ℃

      案例一:某某与李大妈系邻居,某某花言巧语陆续向李大妈借款3万元,许以较高利息,并在借条上写明愿以自已的房产提供抵押,若在一年之内不能还清借款,则房屋任由李大妈处置。李大妈想有房子抵押,每月还可得些利息补贴家用,何乐而不为。没想到在拿了三个月利息后,某某就不见了,到法院一问,才知道某某欠别人很多钱,被诉到法院,房子已被查封了。某某在借条上所写的愿以自已的房产提供抵押,是无效的。

      案例二:叶某与李某系同事,叶某称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叶某写下借条后,为免除李某的后顾之忧,叶某主动提出将他名下价值二十多万元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在其还清所有欠款之前,房产证交由李某保管,叶某一看借款有保障,也就爽快地把钱借给李某。事后,由于叶某在经营中出现严重亏损,叶某便以房产证遗失为由向房产交易中心申请房产证挂失,补证,并以补办的证件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且还向多人借款,叶某被起诉到法院时,房产又被债权人申请保全了,叶某手里的房产证也就成了废纸一张。对方押了房产证在自己手里,本以为一切有了“保险”,却让叶某吃了苦头,蒙受了重大损失。

      案例三:何某诉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汪某在借钱后,便不知去向。何某想有房产证做抵押,不怕收不回本金,于是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全吴某所提供的房产证上写明的房产,可是法院到房管局一查,得知房产证是假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房产,何某这才明白被骗了。类似这种债权人认为以房产证作抵押,借款就有保证的案例还很多。

      民间流行借款保证的做法,就是把房产证押给对方,以为这样就算房产抵押了。其实这于法无据。我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显然,既未签抵押合同也未登记,根本不产生抵押效力。

      房产属不动产,在我国不动产抵押是采用登记公示制度的,未经登记的房产抵押无效,不产生法定的约束力,对抵押权人的权利也起不到任何的保障作用。为使房产抵押真正落到实处,建议抵押权人提供借款前先跟抵押人签订一份书面的《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率标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抵押物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到房屋产

      权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做的好处是:其一可以了解此房产有没有抵押给别人;其二做了抵押登记后,该房产就不能买卖;其三如果发生纠纷,该房产又被抵押给多人,拍卖后有抵押登记的可以先受偿(如果都有登记,则按借款时间先后顺序受偿)。这样才能使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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