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适用于购买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申请人必须先把购买的二手房或已确权商品房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并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二个月内申请。
一、以所购房作抵押时
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书》自发出之日起,交易价格一年内有效,如超过规定时间,要重新评估,提供《评估报告》);
2、贷款额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所标明交易价格的70%(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得超过交易价70%或评估价60%,就低不就高)。
二、以非所购房的其他房屋作抵押时
1、申请人需提供《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用于抵押房屋的《评估报告书》;
2、贷款额不得高于《评估报告书》估值的60%或房屋交易价格的7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决定;
贷款资料如下表:
向发展商购买已确权房
向个人购买二手房
备注
以所购房做抵押时
1、《房地产权证》
1、《房地产权证》
原件、复印件各1份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2、《东莞市房地产交易鉴证证明书》
原件、复印件各1份
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3、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未婚的提供本人身份证》
原件、复印件各1份
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4、申请人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原件、复印件各1份
5、首期收据(不少于交易价30%)
5、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
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存折(未婚的,提供本人公积金存折)
6、出卖方身份证、银行存折
原件、复印件各1份
7、未付清房款证明(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由发展商出具)
7、买卖双方约定说明书(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格式,买卖双方签字)
原件1份
以非所够房作抵押时,要另外提供被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及其《评估报告》,其余资料按上表提供。购买二手房贷款的,要买方及其配偶和出卖方一齐来管理中心办理。
申请人所贷款项必须划入出卖方所提供的以出卖申请人所贷款项必须划入出卖方所提供的以出卖方名义开设的银行帐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