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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房产证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83 ℃

  柳州市民牛某造假,私自将前妻的一套房子拿去抵押借款。结果,“造假”事件还没有解决,牛某又不幸病故,一场借款纠纷引出了另一起行政官司,牛某的前妻、债主、房产部门纠缠其中,案情错综复杂。柳州市鱼峰区法院受理这起行政官司后,主审法官抓住问题关键,妥善化解这起“难缠诉讼”。9月25日,行政官司以撤诉结案,债主也领回了5.8万元的借款,皆大欢喜。

  手中房产证突成假

  牛某1999年与前妻丁女士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位于柳州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归丁所有,并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将原登记为牛某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丁女士,房产证由丁保管。今年6月27日,丁女士因事将房产证拿到柳州市建委验证真伪,结果大吃一惊:保管多年的房产证,居然是一本假证,并被当场没收。丁女士赶紧到房管部门查询,更令其意外的是,她的房子已经被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一位韦姓女士,抵押金额为5.5万元,所有手续均属合法。丁女士辗转找到韦女士,仔细询问后,终于弄清事情的原委。

  原来,在2007年下半年,牛某以办理低保为名,从丁女士手中要到一份房产证的复印件,并以此为样本,另行制作了一份虚假的房产证,将丁女士手中的真房产证掉包;随后,牛某又雇佣他人冒充丁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向韦女士借款,并将丁女士的房屋作为担保抵押,韦女士因此成为该套房屋的他项权人。

  庭上各方皆有理

  7月初,丁女士和韦女士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对牛某立案侦查。不料半个月后,牛某突然病故,案件陷入僵局。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丁女士在7月30日将当地房管部门告上法院,并将韦女士列为第三人,请求鱼峰区法院判令房管部门撤销房屋他项权证。

  庭审中,房管部门认为,办理抵押登记时,借款人牛某、抵押人“丁某”以及抵押权人韦某同时到场,各项材料齐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此该部门发放房屋他项权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同时,牛某假冒丁女士名义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依法律规定驳回丁女士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行政审理,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恢复审理。

  韦女士则认为自己“更冤”:牛某所借的5.5万元分文未还,“房产抵押”却是牛某设下的骗局,自己还成了被告。由此,韦女士提出,自己既是受害人,又属善意取得房屋他项权,应该得到法律保护。

  庭前和解皆大欢喜

  由于案件关键人物牛某已病故,冒充丁女士的嫌疑人尚未归案,该案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相关法律,案件错综复杂。承办法官、鱼峰区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擎晴详细调查,弄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王心里明白,韦女士、丁女士的确都是受害人,房管部门的登记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该案系由诈骗引出的连环案,如果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再审理,上述受害人的权益受到影响;而如果中止审理,当事人的矛盾将会激化。

  于是,王擎晴启动庭前和解程序,不辞辛苦地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释明法律,缓解丁女士与韦女士之间的矛盾,终于促成丁、韦达成协议:由丁女士代前夫一次性归还韦女士借款本息5.8万元,韦则与丁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房屋抵押手续。

  此后,丁女士还向鱼峰区法院申请撤诉,鱼峰区法院审查后,于9月25日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准予撤诉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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