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初始登记
(一)申报
1、 私人房产抵押的申报,必须由所有权人亲自办理。
2、 公有房屋抵押的申报,必须由单位出具委托证明,由本单位人员办理。
3、 办理人员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4、 办理人员领取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按规定填写应填内容,并在应加盖印章处签章。
5、 登记人员必须按规定填写各种数据(数据分类见《抵押登记微机录入表》)
(二)收件
1、公有房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房屋所有权证书;
⑷国有土地使用证;
⑸抵押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⑹抵押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⑺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⑻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2、私有房屋
⑴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
⑵房屋所有权证书;
⑶国有土地使用证;
⑷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⑸房屋所有权查验证明;
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3、在建工程
⑴抵押人企业营业执照;
⑵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
⑶计委立项批文;
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
⑸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⑹国有土地使用证;
⑺施工许可证;
⑻施工图纸;
⑼施工单位出具的已投入资金证明;
⑽抵押人及其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
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4、期房
⑴抵押人身份证;
⑵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⑶经市房地产管理局登记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⑷已付购房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原件;
⑸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出具的书面承诺书;
⑹房地产抵押具结书;
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前款所列各项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属出租、共有或用于民间担保、借款的,权利人除提交本项所列证件,还应当相应提交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合同,共有人出具的同意抵押证明、共有人身份证、房屋共有权证,经公证的担保合同。
(三)评估
1、现场勘测
⑴收件人收齐应收证件后,将案件卷宗移交抵押科科长审核,并由科长安排现场查勘人员;
⑵查勘人员实地勘丈评估,核对各项数据和有关资料,调查标的物所处环境状况。
⑶查勘人员如实填写现场勘查记录并签名。
2、室内作业
评估人员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计算估价结果,并出具估价结果报告书。
3、审核签发
估价结果报告书,由抵押科科长审核签字后,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4、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由抵押科科长安排人员实地调查,现场复核,并写出调查意见,同时由科长出具估价结果复核书,报处分管领导审批。
(四)监证
1、缮证人员将房地产抵押合同中“抵押房地产状况”栏1-4项填写清楚后,抵押合同连同抵押估价结果通知书一并交与抵押当事人;
2、抵押权人对估价结果进行确认。
3、抵押当事人依据确认后的估价结果,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5、初审人员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认真复核。无误后,对抵押合同予以监证。
(五)缮证
1、 缮证人员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认真填写房屋他项权证,并填定房屋所有权证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