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9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以房屋抵押未办理登记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张萍要求对被告陈兴所有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2011年12月25日,浙江商人陈兴在金屯镇种植吊瓜,因支付田租缺乏资金向原告陈萍借款6万元。被告陈兴承诺在2012年12月25日之前偿还上述借款,并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的一栋房产为该6万元借款抵押,被告陈兴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原件交给了原告张萍。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兴未偿还上述借款,后原告张萍向贵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并主张房屋的抵押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兴向原告张萍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应承担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对原告张萍主张对房屋享有优先权,虽然涉案房屋房产证在原告手中,但该房屋未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其请求对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遂驳回了原告张萍的该项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