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
借款人:
质押人:
鉴于借款人与贷款人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为借款人提供借款,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质押人自愿以其财产(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为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质押。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南信外授字[200 ]第[ ]号《佛山市南海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协议》的规定,经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货币、金额、期限和借款用途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货币为 。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最高限额为(大写) (指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借款余额合计总额,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金额、期限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借款凭证为准)。
在该借款最高限额内,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向借款人逐笔审核发放。
三、本合同的期限为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借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提款条件等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只能转账支出,不得提现。
第二条: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一、借款利率: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具体利率,以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二、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利息按借款人实际借款额和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贸易融资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借款人须按照每一笔借款的付息日当日付息,借款人同意贷款人也可以从借款人的任何帐户中直接扣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贷款人达成协议即构成贷款逾期,贷款人有权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万分之 的利率计收逾期利息。
五、如借款人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就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日息万分之 的利率计收罚息。
六、对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三条:借款的归还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还款方式为 。
二、借款人必须严格按本合同项下每一笔借款借据或相关债权凭证确定的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时利率不变,贷款人有权按照约定的借款期限计收利息。
三、借款人如需就上述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的任何部分作调整,必须在取得质押人的书面同意后,在相应贷款到期日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是否同意调整还款期限或还款计划,由贷款人最终决定。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项和贷款人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偿还到期本金。
五、借款人未按还款计划还款时,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辖下机构开立的任何帐户中扣收相应款项。
第四条:质押
一、质押物或权利、担保范围
1、质押人提供下列财产 (详见质押物或权利清单)设定质押,质押物或权利评估价值共计 万元。
质押的效力及于质押物或权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2、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以及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质物保管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质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也在质押担保范围内。
3、本合同约定的质押对根据本合同发放的每一笔借款都提供质押担保,在发放每一笔借款时不再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二、质押人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三、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如遇质押物或权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等原因,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和质押人应在30天内恢复质押物或权利的价值,或另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贷款人有权就该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质押权,或要求借款人、质押人重新提供新的质押或采用其它担保方式。
四、本合同签订后,如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负责在三十日内依法向法定部门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移转质物占有的,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权)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物(权)。贷款人为安全、方便,也可将质物或权利委托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保管。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质押人不得对质押物或权利转让、变卖、转移、租借、赠与、重复质押、用以清偿其它债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或权利。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质押权。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质押物或权利进行检查。质押人因转制、被兼并、破产或其它原因危及贷款人实现质押权的,应提前通知贷款人。否则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行使质押权。
五、应当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借款人、质押人拒绝办理质押登记或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质押登记的,如需移转质物占有,出质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质押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六、质押物或权利的保险、鉴定、登记、公证和评估等费用全部由借款人、质押人承担。
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提前对本合同项下借款进行决算,行使质押权:
1、质押人所提供的质押物或权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的;
2、借款人或者质押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