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甲方):
立合同人
抵押权人(乙方):
甲方为了 将自有房地产及其附着物抵押予乙方,作为 的保证。甲、乙双方根据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该房地产座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共有权证号 ,土地使用权证号 ,共有附着物 件,抵押物价值人民币(大写): 。曾于 年 月 日抵押予 ,期限为 个月,至 年 月 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二条 甲方将上述房地产及其附着物之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范围
(详情见附表及附图)。
第三条 本次抵押担保债务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第四条 设定抵押之房地产担保内容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有关税费。
第五条 约定期限: 年(月),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第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由甲方占管。甲方在占管期间应当维护抵押物的完好,乙方有权检查由甲方占管的抵押物,甲方应主动予以配合。
第七条 抵押期间,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抵押物发生遗赠或继承的,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
方。
第八条 除自然耗损外,抵押物发生毁损,甲方应当采取措施,负责保养和维修,以减少损失,其费用由甲方自负,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九条 因甲方过失造成抵押物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的,甲方须及时提供或增加担保。
第十条 抵押已出租的房屋时,抵押人应当将房屋出租的事实告知抵押权人,同时还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中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合同主体享有、承担。抵押当事人应共同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同变更登记手续。合同条款有变化的须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该抵押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如未能按约履行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通过拍 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处分抵押物时,除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土地使用权外,所得款项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 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 扣缴抵押物应当缴纳的税费;
(三) 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四) 剩余价款交还甲方。
如果变卖原抵押物的价款不足偿还乙方贷款本息或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追索应偿还部分。
第十四条 抵押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条款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全部条款履行完毕,抵押关系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应在十五日内(港、澳、台地区或境外当事人在三个月内)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他项权利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监证机关监证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也可以甲、乙双方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应由双方签章并经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份。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监证机关各执壹份。
第二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签章):
法定地址:
委托代理人(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监证机关 ( 盖章 ) :
监证员 (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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