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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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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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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意向合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6 ℃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方: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___号楼___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___平方米(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证号为___朝私___号___土地使用证号为:___,使用面积为___平方米,使用年限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此房屋实际售价___元整(¥___元)。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 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薄;

      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 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

      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取暖费、物业费、水费、电费、天然气费、电话费等)由甲方负责。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 定金在2005年___月___日___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___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 付款方式;

      首付款___: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___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___款___: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___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

      第十条 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___元违约金。

      第十一条 交房日期:

      第十二条 备注:室内留下的固定装修及家具电器包括:(根据家具清单)。此清单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及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家具清单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三页,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执一份。

      第十七条 此合同与出售委托合同、承购委托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起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附带家具(见家具清单)

      甲方(签字):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

      200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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