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
翰技院(以下甲方)今械系技能定修工程交由秉有限公司(以下乙方)承做,方同意立本合如下:
第 一 :工程名:翰技院械系技能定修工程。
第 二 :工程地:台北淡水淡金路4段499。
第 三 :工程:工程、等相 工程合
翰技院(以下甲方)今械系技能定修工程交由秉有限公司(以下乙方)承做,方同意立本合如下:
第 一 :工程名:翰技院械系技能定修工程。
第 二 :工程地:台北淡水淡金路4段499。
第 三 :工程:工程、等相。
第 四 :工程合:新台拾伍玖仟元整(含)。
第 五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完工期限民93年12月1日。
(二)因故延期:
(1)如因工程更致增加工作超本合所工作量,乙方于原因生之日起二日以面提出所需增加之工期,由甲乙方根合第廿及第廿一定另。
(2)如因不可抗力或可甲方之事由致影工期者,乙方于原因生之日起三日,提出工程延期申(附展延工期明表),其天甲方同意。
第 六 :付款法
(一)本工程付款,且承包制,完工收不另施工目理算作。
(二)本工程于正式完工收,乙方妥工程保固保手后,甲方于四十五工作天支付全工程款。
(三)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甲方得停或付款,至停止付款原因消止:
(1)有缺陷之工作,甲方通知改善而延或拒不配合者。
(2)工程度定度落后百分之十以上,或有不能如期完工之虞者。
(3)甲方或利害人乙方就本工程生而尚未解者。
(四)乙方支工程款所用之印本合所附之款印相符。
(五)本工程以承包,不受物指之影。
(六)工程估或收工程款,如逢年度算理保留算或新年度算尚未下,因而延款未超二月,乙方不得。
(七)如因更,增加工作量或工程目,俟甲方完更手后,始得估。
第 七 :施工
(一)乙方于正式工前,定施工,包括:
(1)工地表:包括重要工作人姓名、、保卡影印本及。
(2)工程行:明各工程行,及如何配合。
(3):明施工地、舍之配置,人具及入工地始工作日期。
(4)工程度:明各位及整工程工及完工日期,及其施工序,完成性工作之出工及日期。
(5)具源:列表明派工地之具名、使用情形、工作及工料日期。
(6):明施工期材料、送、、、之。
(7)安全:明完成本工程所用的安全措施及工地安全生人。
(8)品控制:明完成本工程所之品管措施。
(9)若有可低造、短工期或作而不及安全能和品之建代替方案,亦可提出。
(二)本工程施工期,乙方每日填工作表,送甲方存查(工作表之格式甲方同意)。
第 八 :工程
(一)乙方本合文件勘察工地,依照本校核定之工程理。如因乙方之故意或失,未工地情而受有害,概由乙方自行,甲方因此所受之失。如有定未明而在技上或上必要之工作,乙方依照甲方指示理不得另加收酬。施工期如乙方遭遇之法配合或有人因素以致不符,即以面通知甲方共同商解,其所需之用及工期如有,按更之相定理。
(二)本合文件:文件容如有抵,以最新之修正文件,文件突以,另大比例于小比例。
(三)乙方在各工作始前,先工程之施工(含水、、通、控管路配置)及品送交甲方。如因施工送之序或限不或查不合格致工程度延者,乙方不得藉要求展延工期。另涉及整配色考之材料亦同一提出,以利查。
第 九 :工地管理
(一)乙方自或指派具有五年以上工地工程之人常工地,工人之管理、施工及等。乙方于施工人民法上之用人任。乙方所派管理人工地,代理人姓名以面通知甲方。倘甲方乙方所派之管理人或其代理人不任,得通知乙方更之。
(二)乙方于甲方所提供之工地材料具,均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 十 :具材料
(一)本工程所需一切具材料,除合另有定外,概由乙方自。
(二)凡成本工程部份之具材料由乙方提供者,除本合另有定或甲方同意之外,均以合格新品。乙方用器材前,均提送相料供甲方查,器材抵工地,通知甲方查核。除本合另有定外,均提出之告,其用由乙方。不合格之器材,由乙方立即工地,因而生之一切失用,均由乙方或。
(三)合格之具材料,非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工地。
(四)器材合格,但在施工后有瑕疵者,甲方仍可拒用或要求更之。
(五)乙方堆置器材之所,甲方同意,不得妨工程之行街道之通。
(六)甲方有指定材料牌之,乙方不得。
(七)乙方有委明使用海砂及射筋。
第十一:工地安全生
乙方于工人之食宿安全生等,按照以下定理:
(一)工安全生法及施行。
(二)工安全生施。
(三)造安全生有定。
(四)加公共工程工安全生管理作要(行政院工安全委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安二字第○九二○○六六六五三函)。
第十二:工程保
本工程投保下列各保,投保期限迄至本工程收合格止,惟乙方于本合之任不因等保契之定而少(保副本均交甲方存查)。
(一)造工程合任:本由乙方要保人保,以甲乙方被保人投保。保金必使用于本工程,不得挪用他。如取之保金不足抵工程之害金,其不足之由乙方。惟本保之自部份,由乙方。
(二)造工程第三人意外任:本由乙方以甲乙方工人被保人投保,保。若所取之保金不足抵,由乙方足。惟本保之自部份,由乙方。
(三)乙方工之保:本由乙方及其分包商要保人投保,乙方令其分包人亦依照理。
(四)造具合保:由乙方要保人投保。保的物包括乙方之造具、外器材之海、,自或租用。
(五)其他各保:包括、火、意外、工保等均由乙方自行理。倘乙方怠于理,于生事故,其害任概由乙方。乙方之各保不得嫁至合金。
第十三:更
(一)甲方本工程之得更改或增。
(二)遇法之情或情形相差甚,甲乙方均得求更。
(三)本工程如有需要而更,甲方通知,乙方即照,不得。其增金按增量合所附之算,如有新增目,其另;如增量超原量百分之二十,其超部份之得另之。但修改式或零星之,或者依工程例所之修改,未于及施工明,然明于工程或忘者,乙方仍照做不得推或另索造。
第十四:安全措施
(一)本工程施工期,乙方遵照工安全生法及施工、工安全生施,造安全生施及道路交通、、、置等有,注意工地安全及害之防,指派合格之工地安全生人常工地,指安全生措施。如因乙方之故意或失而生事故,均由乙方。
(二)本工程施工期,如生急事故,影生命安全,乙方得不甲方之指示而取行,以少生命之失。如甲方有所指示,乙方亦照。
(三)乙方所工禁止在工地所在地及甲方所域博、、酗酒、叫、、奇服、赤膊上身、吐榔、地吐痰、什物、高速行等影全安及秩序事情之生。工人如有疾博染病等事情生,乙方迅速其遣工地、送就。所有工程行中途生事故,概由乙方理。如因而致甲方人或物受有害者,均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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