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发〔2010〕340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机制,市... 京建发〔2010〕340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评审、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现将《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专家的作用,完善物业服务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行业专家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从事物业管理咨询、考评、论证、评估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对本人所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物业管理行业专家资格的授予与取消,并负责专家的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与选聘程序
第五条 物业管理行业专家分为综合管理类专家和专业技术类专家。
综合管理类专家,是指物业管理行业中全面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物业服务项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类专家,是指从事物业管理专业或与房屋建设、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包括土建、电气、暖通、给排水、结构、经济、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六条 综合管理类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违法记录;
(二)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四)担任物业服务企业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五)有丰富的企业综合管理及运营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公司负责或从事过市场运营、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业服务企业运营特点与规律,熟悉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